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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本期在线访谈的主题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的彭明浩副处长、史文斌科长,欢迎两位专家走进我们的在线访谈直播室! [2011-03-21 15:35:46]
- 主持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程序和要求,我们今天请到了税政二处的专家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2011-03-21 15:36:29]
- 主持人 下面访谈正式开始,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我们的在线互动,参与方式:进入访谈页面后,点击页面下方的“网友提问”栏,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昵称”和“内容”,然后点击“提交”,就能将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发送给我们。 [2011-03-21 15:37:35]
- 网友 网友 某公司是新成立的资产评估公司,拟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有何文件依据? [2011-03-21 15:37:16]
- 税政二处专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该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1-03-21 15:38:41]
- 网友 网友 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2011-03-21 15:37:39]
- 税政二处专家 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011-03-21 15:39:46]
- 网友 网友 企业股票转让发生的损失需办理资产损失报批手续吗? [2011-03-21 15:37:54]
- 税政二处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因此,企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不需要审批。 [2011-03-21 15:40:50]
- 网友 网友 2010年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执行到期了,2011年度还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吗? [2011-03-21 15:38:20]
- 税政二处专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1-03-21 15:41:26]
- 网友 网友 我企业转让房产,一次性取得的收入金额比较大,能否申请分3年或者5年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1-03-21 15:38:51]
- 税政二处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03-21 15:43:00]
- 网友 小清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有节水技能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1-03-21 15:39:24]
- 税政二处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请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文件。 [2011-03-21 15: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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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网友】:专家:你好
我是核定征收的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主表与附表所得额相差一个%(百分号)自动生成的。数据不一至无法申报,请专家指点。(2011-03-21 15:58:16)
- 【网友 胡会计】:请问公司办公室租赁发票再营业执照下来前取得(发票开票期间为一个季度),但由于合同签订时公司名字为下来,所有以法人名字签订,造成发票抬头是法人名字不是公司,请问可列支吗?公司经营的一致(2011-03-21 16: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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