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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大家好,又到了我们在线访谈的时间,本次访谈的主题是:税收促转型、惠民生、优服务。 [2010-06-18 10:00:16]
- 主持人 这次访谈的主要嘉宾是无锡地税局副局长邵峰,同时还邀请到了市局税政二处的彭明浩副处长。这次我们首次采取了政府网站与地税网站同步进行的模式,网民朋友可以从以下渠道选择进入并参与在线互动。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www.wuxi.gov.cn
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 [2010-06-18 10:03:18]
- 网友 惠风和畅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是无锡高科技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我想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10-06-18 10:08:25]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0-06-18 10:11:26]
- 主持人 先提示一下网友参与访谈的方式:大家进入访谈页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侧红色的“意见征集”,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昵称”和“信息内容”,然后点击“提交”,就能将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发送给我们。 [2010-06-18 10:13:11]
- 网友 网友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的下列所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什么? [2010-06-18 10:10:55]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16:46]
- 网友 网友 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2010-06-18 10:10:31]
- 嘉宾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010-06-18 10:21:23]
- 网友 网友 某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时还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2010-06-18 10:12:36]
- 嘉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情况不得叠加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0-06-18 10:22:36]
- 网友 港盛集团 请问地税局领导,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报批? [2010-06-18 10:15:40]
- 嘉宾 企业应在取得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年度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核、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06-18 10:26:21]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2010-06-18 10:24:26]
- 嘉宾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2010-06-18 10:27:30]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好,主持人好。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请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2010-06-18 10:16:35]
- 嘉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10-06-18 10:28:29]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国家目前积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对节能,低碳环保的企业进行鼓励发展,现在很多房地产公司也致力于研究开发绿色节能环保住宅,是否国家以后也会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公司在这方面进行探索研发呢,谢谢 [2010-06-18 10:16:20]
- 嘉宾 目前税法上暂无此优惠政策,如有政策变动,我们会及时发布。请您继续关注地税网站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010-06-18 10:30:47]
- 网友 网友 请问高新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2010-06-18 10:25:43]
- 嘉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32:03]
- 网友 网友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企业所有收入都能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 [2010-06-18 10:22:04]
- 嘉宾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33:34]
- 网友 网友 邵局好!主持人好!我是锡山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人员,请问,高新技术企业目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可以申请改为加速折旧法么?如何申请?谢谢! [2010-06-18 10:17:50]
- 嘉宾 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固定如要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拟实行加速折旧的前一个月,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用途、购入时间、新旧程度、自制情况以及加速折旧原因、拟采取的折旧方法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06-18 10:41:47]
- 网友 明月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想请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2010-06-18 10:30:06]
- 嘉宾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0-06-18 10:42:49]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是新区一家企业,请问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办理软件企业认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10-06-18 10:30:40]
- 嘉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0-06-18 10:44:27]
- 网友 网友 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10-06-18 10:32:58]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010-06-18 10:45:53]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主持人好,根据新税法第27条第四行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技术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2010-06-18 10:22:00]
- 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06-18 10:46:51]
- 网友 税企一家 邵局长、主持人,我想请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要向税务机关报批? [2010-06-18 10:21:14]
- 嘉宾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3)、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备案通知;备案表;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核算办法、折旧分配办法、试制材料的领用等情况说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06-18 10:49:16]
- 网友 网友 长安高分 尊敬的邵局长,请问企业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是否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 [2010-06-18 10:14:08]
- 嘉宾 企业应拟实行加速折旧的前一个月,将以下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用途、购入时间、新旧程度、自制情况以及加速折旧原因、拟采取的折旧方法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06-18 10:49:54]
- 网友 笑笑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想请问:软件企业享受政策退还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18:47]
- 嘉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53:56]
- 网友 亿多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2010-06-18 10:18:29]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010-06-18 10:55:12]
- 主持人 看来各位网友都很关心这次的主题啊,发言很踊跃。的确,税收在筹措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地税事业的建设离不开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提醒各位网友,有关地税的政策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1、拨打12366热线;2、登录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进入“咨询服务中心”或在线12366提问;3、亲临各办税服务厅,向维权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咨询;4、参与在线访谈节目进行在线互动,您也可以通过“往期回顾”浏览访谈实录。感谢各位嘉宾,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我们下次再见! [2010-06-18 11: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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