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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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