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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申请报告;(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3)、有权部门批准的立项备案通知;备案表;(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9)、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核算办法、折旧分配办法、试制材料的领用等情况说明;(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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