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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大家好,又到了我们在线访谈的时间,本次访谈的主题是:税收促转型、惠民生、优服务。 [2010-06-18 10:00:16]
- 主持人 这次访谈的主要嘉宾是无锡地税局副局长邵峰,同时还邀请到了市局税政二处的彭明浩副处长。这次我们首次采取了政府网站与地税网站同步进行的模式,网民朋友可以从以下渠道选择进入并参与在线互动。
中国无锡政府网站:www.wuxi.gov.cn
无锡地税网站:wx.jsds.gov.cn [2010-06-18 10:03:18]
- 网友 惠风和畅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是无锡高科技企业的一名财务人员,我想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2010-06-18 10:08:25]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0-06-18 10:11:26]
- 主持人 先提示一下网友参与访谈的方式:大家进入访谈页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侧红色的“意见征集”,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昵称”和“信息内容”,然后点击“提交”,就能将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发送给我们。 [2010-06-18 10:13:11]
- 网友 网友 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的下列所得,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此处所讲“符合条件的”条件是什么? [2010-06-18 10:10:55]
- 嘉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06-18 10:16:46]
- 网友 网友 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2010-06-18 10:10:31]
- 嘉宾 依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010-06-18 10:21:23]
- 网友 网友 某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时还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2010-06-18 10:12:36]
- 嘉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情况不得叠加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0-06-18 10:22:36]
- 网友 港盛集团 请问地税局领导,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要报批? [2010-06-18 10:15:40]
- 嘉宾 企业应在取得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年度的次年2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申请报告;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核、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经技术市场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
(8)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情况;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10-06-18 10:26:21]
- 网友 网友 邵局长、主持人好,我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2010-06-18 10:24:26]
- 嘉宾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2010-06-18 1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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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亿多】: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2010-06-18 10:18:29)
- 【网友 笑笑】:邵局长、主持人好,我想请问:软件企业享受政策退还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0-06-18 1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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