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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改委、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认定的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2010年至2012年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支持新设立企业发展。具体比例为2010年100%,2011年60%,2012年30%,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实行社会化运作,其自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市政府确认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以给予免征。主辅分离就是在企业主导、政府引导下,将企业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中的服务业分离出来,通过整合资源,鼓励企业间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进行整合,通过资产、人员、技术的有机组合,培养发展一批有实力或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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