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9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意见》共有9条,分别为: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加强组织协调。为了帮助广大物流企业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物流业相关政策,12月27日苏州地税将在省局网站平台举行“物流业相关政策”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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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2011-12-27 14:39:27]
  • 主持人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省地税网站举办关于“物流业相关政策”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为嘉宾,他将就相关政策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陆处长,您好!  [2011-12-27 15:02:17]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1-12-27 15:03:30]
  • 主持人  陆处长,物流业行业在税收征管中有什么特点?  [2011-12-27 15:04:41]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长期以来,物流业营业税税率不同一直为业界所诟病,由于物流业横跨运输业和服务业,所以现行营业税税率是运输类3%,服务类5%。但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环节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类型。不同环节营业税率不一致,一方面容易出现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不利于物流行业整体发展。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副所长汪鸣透露,未来物流业各环节的营业税,有望统一按3%征收。  [2011-12-27 15:08:02]
  • 主持人  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公安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精神,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营业税进行试点,具体有哪些政策?  [2011-12-27 15:08:40]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简称试点企业。营业税政策如下: (1)交通运输业务 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011-12-27 15:09:39]
  • 主持人  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2011-12-27 15:10:12]
  • 网友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2011-12-27 14:39:10]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011-12-27 15:12:53]
  • 网友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  [2011-12-27 14:40:45]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  [2011-12-27 15:26:50]
  • 网友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开票有什么规定?  [2011-12-27 14:45:40]
  • 苏州地税税政一处陆坚毅处长  1、代开票纳税人为他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在向代开票单位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如果开票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向代开票单位提供其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货运合同、委托人书面证明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有关书面证明必须反映承运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劳务金额,并由承运人和委托人分别盖章(或签字)。 按规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还必须提供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应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3、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货物运输劳务征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单位和个人领取营业执照超过三十日未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至取得税务登记证期间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3)地方税务局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过程中,凡发现代开票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011-12-27 15:31:47]
  • 网友cloudie  自开票纳税人申请年审,需提供哪些资料?  [2011-12-27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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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风】:国际运输劳务有何营业税免税政策?(2011-12-27 15:49:03)
  • 【网友】: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该符合哪些条件?(2011-12-27 15: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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