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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今天在江苏地税网站举办“跨境劳务营业税政策”在线访谈,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周廉 副处长,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盛小玲科长作为嘉宾,她们将就企业涉及较多的跨境劳务营业税方面的政策进行介绍,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和纳税人踊跃提问。周处长,您好! 盛科长,您好!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很多涉及跨境劳务的企业都心存疑问,无法准确的把握这方面的税收政策,甚至有些企业应扣缴而未扣缴营业税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此,我们觉得非常有必要请税政处的专家,给大家进一步介绍一下跨境业务的营业税问题。周处长,能不能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中间商佣金的营业税政策呢?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可以。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具体哪些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此可见,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境内外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掌握了上述原则和政策,你提出的支付境外中间商佣金的营业税问题就很好判断了。由于条例规定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企业,因此属于境内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 主持人]那么,境内企业委托境外公司提供设计劳务,设计全部在境外完成,这种情况是否同佣金一样需要征收营业税呢?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是的。同样,由于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设计劳务的接受方是境内企业,因此属于境内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 主持人]我们还有一点疑问,想请教一下盛科长,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诸如住宿、餐饮之类的劳务,是否也需要计征营业税呢?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对于你提出的这种情况,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除此(文件中列举到的)以外的均要按规定征税。
[ 主持人]那么境内企业到境外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在境外,需要计征营业税吗?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境内企业到境外提供的应税劳务,需要计征营业税。但是,财税(2009)111号文件有一条例外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主持人]境内单位支付境外单位劳务费用时,境内单位有没有扣缴义务呢?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那么支付劳务费用的境内企业就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 主持人]谢谢两位专家的精彩解答,让我们受益匪浅。现在已经有部分网友参与进来了,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问题。
[网友 网友]专家您好,我正好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公司2008年5月份和境外个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技术咨询合同,通过电话和网络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于2009年5月底就到期了。经过洽谈后,我公司决定跟该外籍个人续签二年,合同条款没有任何变更,那么是否可以享受跨年度老合同的优惠?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2008年5月份签订的为期一年的技术咨询合同,属于跨年度老合同,执行到2009年5月份按照老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对于续签的新合同不属于跨年度老合同的范围,不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网友 网友]您好,我想问下,我公司向境外企业租用大型环保设备,年租金达到65万元人民币,这台设备是从2007年12月份开始租用的,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那么我公司现在对外支付租金是否需要扣缴5%的营业税?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对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今年六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但是,文件同时要求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下同)。
[网友 网友]您好,我公司2008年11月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技术咨询合同,属于跨年度老合同享受营业税免征的政策吗,是否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合同到期为止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你的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根据《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贵公司的合同在2008年11月书立,属于跨年度老合同的范围,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按照老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应该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网友 网友]两位专家好,我对有个问题还是不太明白,对于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对于新政策出台以前我们主管税务分局已经要求我们扣缴的部分,那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呢?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对于符合《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文件)规定的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网友 网友]盛科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公司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支付佣金的方式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方式。像汇付佣金(暗佣),是结汇后另外支付,一般都会代扣代缴营业税。那么,明佣是在出口发票上注明内扣佣金的,是不是属于销售折扣,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呢?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明佣、暗佣的性质都是销售佣金,不属于销售折扣,根据新的条例和细则应该缴纳营业税。
[网友 卢会计]我公司向境外引进的一项专利技术,是否也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以及授权申请书。
[网友 网友]你好,我是锡山的一个单位。我们公司准备到国外参加一个展会,要交笔参展费。请问这个需要交营业税吗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展览属于文化体育业,因此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网友 网友]如果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税务部门会怎么处罚?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网友 网友]我企业是货运国内公司,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劳务,也需要征收营业税吗?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网友 网友]专家好!我们公司准备派一批人去美国总公司参加培训,要付一笔培训费。培训是在美国进行的。这个涉及营业税吗?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培训属于文化体育业,因此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x.jsds.gov.cn)政策解读、最新政策、税收优惠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无锡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 无锡地税税政二处 周廉]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 无锡地税税政一处 盛小玲]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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