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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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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某企业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为企业服务,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该企业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认定该2名返聘人员不符合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所得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遂责令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但总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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