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收入不配比少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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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供热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部分产品在次年1月份确认收入,但成本1870516.81元在当年12月底结转本年损益。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870516.81×25%=467629.2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企业产品收入的实现在次年1月,成本在当年12月结转不符合以上税法的规定,因此应调减当年度的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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