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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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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4)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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