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办税服务纳税咨询每日热点问题解答
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省标)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0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字 体:【
  访问次数: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予以扣除。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