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