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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建安工程发包方因故延期支付工程款给施工方,现法院裁定发包方违约,应支付工程款和相应的延期支付利息,施工方收到利息款应开具什么发票?(国标)
问题回复: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施工方收取的延期支付利息属于营业税的价外费用,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按建筑业税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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