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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并取得的收入,如何享受减计90%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标)
问题回复:  

我公司09年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200万元,这一项目的成本费用为95万元;企业的其他项目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我公司应该如何享受减计90%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贵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90%+50-95+30)=1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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