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1.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在编正式职工)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财产原值为零。
14.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人,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