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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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这些人员的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中针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江苏省有关文件又作了具体规定:

  (1)减征幅度

  ①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②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2)减征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3)减征对象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1-8级)》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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