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年 03月 09日 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标题: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取得的劳务收入、代垫的拆迁补偿费,如何缴纳营业税?(国标)
问题类型:营业税   
问题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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