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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香港的公司投资的企业,现将2008年度的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时,有无优惠政策?(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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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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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你公司所诉情形可能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待遇,但应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该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2、你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3、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你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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