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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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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税[2010]2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凡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地应及时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优惠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相关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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