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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08年发生的存货损失,可否在2009年税前扣除?(国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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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6日 |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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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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