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是运输企业,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地税局在代开时已按运输费用金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但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两个局都征收企业所得税,会不会双重征税? (国标) |
|
|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 体:【大 中 小】 |
| 访问次数: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等规定,地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汇算清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由国税局负责退回,但退回金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