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修订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订后建筑劳务总包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条款已取消,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外。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申请后经审核批准可以开具总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