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0年 01月 20日
问题标题: 企业在向摊位承租人收取出租费时,另代有关单位代收物业费345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这样做,对吗?(国标)
问题类型:营业税   
问题回复:

  答: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做出补征营业税金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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