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况
徐州市区税务登记业务中的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临时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在纳税服务中心办理,设立二个登记窗口,一是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二是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二个窗口都是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
每星期将纳税人办理办理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情况在局内网上公布。
一、市行政审批中心登记窗口:
设在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负责市区范围内(不包括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纳税人的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临时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二、金山桥登记窗口:设在金山桥大厦一楼大厅,负责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各类纳税人的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金山桥登记窗口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市区各征收服务厅:
办理不需要税务登记单位的代扣代缴登记。
每个窗口(服务厅)都实行的“即办件”服务,即纳税人在提供登记所需资料完整、齐全和准确填写各种登记表的基础上,当场登记,当场领证。
(二)开业(设立)登记
1、业务概述:
凡需要办理开业(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0日内办理开业(设立)设立登记。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3、办理业务地点:
(1)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2)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4、办理时限
实行“即办件”。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1)企业开业(设立)登记
Ⅰ、《税务登记表》;
Ⅱ、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Ⅲ、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Ⅳ、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Ⅴ、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Ⅵ、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私章;
Ⅶ、有限公司(包括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性单位)开业(设立)登记,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
Ⅷ、本市企业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成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在上面注明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及总机构税务登记证;
Ⅸ、外地在徐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外资企业)开业(设立)登记,还需提供总机构国税证、地税证副本;
Ⅹ、外资企业还需提供外经贸局批准文书。
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只提供前5项资料;
(2)个体工商户开业(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Ⅰ、《税务登记表》;
Ⅱ、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Ⅲ、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Ⅳ、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Ⅴ、免收工本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相关证件;
6、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和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登记窗口的前台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上述《税务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准确、完整的,当场指导填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税务登记表》填写准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单》。纳税人凭《受理单》在45分钟后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全套工本费20元。收费依据《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762号)
(2)根据《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苏地税函【2008】301号),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登记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8、办理须知
对新办纳税人告知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的涉税注意事项,同时发放《纳税人须知》。
(三)变更登记
1、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3、办理业务地点:
(1)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2)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4、办理时限
实行“即办件”。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1)企业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Ⅰ、《变更税务登记表》;
Ⅱ、《迁出审批表》(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需用);
Ⅲ、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Ⅳ、涉及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照变更的,需提供新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照;
Ⅴ、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变更股东、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的,需提供新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Ⅵ、变更登记注册类型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需提供改制批复;改制为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
Ⅶ、地址变更的,需提供新经营场所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Ⅷ、公章、法人私章。
(2)个体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Ⅰ、《变更税务登记表》;
Ⅱ、《迁出审批表》(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Ⅲ、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Ⅳ、新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照;
Ⅴ、变更业主的,需提供新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Ⅵ、地址变更的,需提供新经营场所证明;
6、办理流程:
Ⅰ、变更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机关清票清税、在《迁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再按照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
Ⅱ、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或持《迁出审批表》)和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登记窗口的前台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上述表格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变更税务登记表》(或《迁出审批表》)填写不准确、完整的,当场指导填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变更税务登记表》(或《迁出审批表》)填写准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并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单》。纳税人凭《受理单》在45分钟后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收费标准
(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及依据同“设立(开业)登记”。
(2)不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不收费。
(四)注销登记
1、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操作办法》
3、办理业务地点:市区各办税服务厅
4、办理时限:对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在45日完成。个体工商户注销应在5日内完成。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6、办理流程:1.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符合要求的,在1日内将注销申请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原因返回纳税人。2.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每日将受理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并传给文档管理岗。办税服务厅文档管理岗对属于办公所在地税务分局的纳税人资料,于第二天直接转送所在地税务分局稽核科管理岗;对属于其他税务分局的纳税人资料,则将资料传递至征收服务科文档管理岗,由其转送其他税务分局稽核科管理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3. 对接收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同时将注销资料分配至科长岗。4. 根据传来的注销表,按照税收管理员的分工,至少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实施注销检查。5、对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算,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税控装置和其他证件。上述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应在45日完成。个体工商户注销应在5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科长岗。6、1日内对税收管理员岗传递来的注销资料进行初审。2日内进行审核,将资料传递至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岗。根据审批结果,1日内将注销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将资料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征收服务科文档管理岗或者办税服务厅文档管理岗。3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结论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8、办理须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停业登记
1、业务概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办理业务地点:市区各办税服务厅
4、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6、办理流程:(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提供证件是否有效。(2)受理审核,Ⅰ、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如不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则不予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Ⅱ、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Ⅲ、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Ⅳ、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Ⅴ、通过系统审核纳税人是否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有未结案件,如存在以上情形,告知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未结案件结案,方可受理停业登记申请。(3)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收存纳税人有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等;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4)资料归档
7、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8、办理须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六)复业登记
1、业务概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2、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办理业务地点:市区各办税服务厅。
4、办理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缴纳已购领的未使用空白发票。
6、办理流程:1.按照《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将收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全部返还纳税人并启用;准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满次日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按准期复业处理,在系统中正确录入复业信息。2.资料归档。
7、收费标准:无收费项目
8、办理须知: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代扣代缴登记
1、业务概述:
凡需要办理代扣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3、办理业务地点:
市区各办税服务厅代扣代缴登记窗口。
4、办理时限
实行“即办件”。
5、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法人证书、组织代码证书;
(3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机构场所证明;
(5)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私章。
6、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扣缴税款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办税服务厅代扣代缴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上述《扣缴税款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不准确、完整的,当场指导填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准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发放《缴税款登记证》正副本。
7、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全套工本费20元。收费依据《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762号)
(八)税务登记验、换证
1、业务概述:
按总局、省局统一确定的验、换证时间进行验、换证的工作,由各管理分局进行。登记窗口主要是对验、换证工作结束后没有进行验、换证的纳税人进行验、换证。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3、办理业务地点:
(1)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2)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4、办理时限
实行“即办件”。
5、报送表格及资料
(1)企业需提供资料:
Ⅰ、《税务登记表》;
Ⅱ、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Ⅲ、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Ⅳ、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Ⅴ、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Ⅵ、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Ⅶ、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私章;
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2)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Ⅰ、《税务登记表》;
Ⅱ、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Ⅲ、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Ⅳ、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Ⅴ、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
6、办理流程:
验换证时,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和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登记窗口的前台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上述《税务登记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税务登记表》填写不准确、完整的,当场指导填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税务登记表》填写准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受理单》。纳税人凭《受理单》在45分钟后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同“设立(开业)登记”。
(九)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业务概述:
凡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需要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在纳税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第7号令)
3、办理业务地点:
(1)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2)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
(3)各办税服务厅。
4、办理时限
实行“即办件”。
5、报送表格及资料:
(1)《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报纸;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公章或业主私章。
6、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窗口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对上述《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填写不准确、完整的,当场指导填写;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纳税人补充资料。对《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填写准确、完整,报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补发证件上加盖“丢失补发“的字样。
纳税人丢失部分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单独补发丢失部分,也可以依纳税人的需求换发正、副本内芯。
7、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据同“设立(开业)登记”。
(十)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十一)违反税务登记法律、法规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代扣代缴登记,登记窗口在办理上述登记业务时不给予处罚,由主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但每星期各登记窗口、办税服务厅会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违章情况在局内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