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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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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⑵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  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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