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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二、延期缴纳税款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 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定额信息采集表》;
2、《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冠名发票用票资格认定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表》;
3、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
4、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6、税务登记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变更税务登记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纳税人;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变更税务登记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停业、复业登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发票领购簿;
4、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八、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纳税人;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各类合同、协议、中标书等文件资料
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纳税人;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2、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外出经营许可证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开具《外管证》发放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十二、延期申报核准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2、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3延期申报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或者不能按期报送报表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原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十四、发票领购资格的变更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用票资格变更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
3、使用税控装置的,还应提供税控盘或税控卡。
十五、发票领购资格的注销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领购发票资格注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
3、使用税控装置的,持税控装置。
十六、发票缴销的核准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票缴销/核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
3、待缴销的发票实物。除因发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外,发票各联次应完整提供;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需要同时提供税控盘或税控卡。
十七、发票核销的核准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票缴销/核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
3、证明材料。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十、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十一、困难性减免房产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房产税的批复或意见(困难性减免);
4、房屋权属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6、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
4、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困难性减免车船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车辆行驶证;
4、对于因灾受损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免资源税审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
4、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消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
2、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十七、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十八、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十九、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一、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四、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五、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六、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七、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八、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高校后勤实体需提供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成立批文;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十九、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和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社会化投资的学生公寓需提供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食堂需提供食堂的承包或承租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一、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需提供国家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二、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由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和当地物价部门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三、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四、申请代售印花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 纳税人提出申请;
2、 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 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代售场地证明;
4.代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印花税票存放的方式(具备库房、铁箱、保险专用箱柜的情况说明);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十五、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含50%)以上,其自用的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合格报告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十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资源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 纳税人提出申请;
2、 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 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受灾企业保险公司证明或地方政府证明;
4、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因灾受损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十七、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2、(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四十八、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十九、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十、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十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十四、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三、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四、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五、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外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七、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八、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十九、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 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一、、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二、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三、、军队出租空余房产取得的租赁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四、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五、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六、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七、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4、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5、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八、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十九、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包括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国家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一、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二、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三、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四、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五、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六、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七、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向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八、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减免项目的证明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九十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4、房屋权属证明;
5、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对于房屋大修的,应附报房产大修理的计划报告、相关施工合同、帐务处理情况及相关的明细帐的复印材料;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一、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属福利企业减免的,应附报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年检合格报告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6、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7、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三、对军队的军需工厂、武警部队工厂以及劳改、劳教的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税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四、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为基建工程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以及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五、单位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七、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八、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房地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零九、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房产;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一、集贸市场用房;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一百一十二、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房屋权属证明;
4、房产价值会计核算帐册;
5、房屋出租明细(含租金收入及租金标准)、房屋租赁合同,对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还应附报落实政策批文;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三、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科研开发自用的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转制科研机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转制批文;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三、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医疗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注明其性质的执业登记证书;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老年服务机构应提供执业登记批文和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批准文件;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五、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六、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的,应提供免税单位的性质证明材料;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七、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规划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八、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纳税人使用属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应附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一十九、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土地权属证明;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应附报普通标准住宅的相关证明文件。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一、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印花税的备案应提供所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印花税的备案应提供所书立的合同的复印件,及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三、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四、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免的城建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随同“三税”减免的城建税应附报“三税”的减免批复;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五、公交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
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
3、运营线路;
4、票价批文;
5、免税公交车辆明细表;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二十六、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印花税核定(变更)征收通知书》
一百二十七、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一百二十八、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一百二十九、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一百三十、货币资产损失---存款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一百三十一、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一百三十二、货币资产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一百三十三、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盘亏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一百三十四、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一百三十五、存货被盗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一百三十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一)固定资产盘点表;(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一百三十七、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一百三十八、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一百三十九、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一百四十、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
办理地点
纳服中心各办税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并于次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后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4、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
报送资料
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一百四十一、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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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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